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履行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03號原告啟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立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以98年度補字第63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6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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