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色情漫畫書陸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二四號被告甲○○妨害風化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期滿。扣案之物(詳如九六保九八六一號),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指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二四號緩起訴處分書、九十七年度緩字第七四九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各一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色情漫畫書六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並有扣案物清單一件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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