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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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39號聲請人 簡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雅慧┌─────────────────────────────────────┐│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東英防災實│永豐商業銀│101年9月1日│12,000元│AF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板新分行│││││││ 李乾輝 ││││││├───┼─────┼─────┼──────┼─────┼─────┼──┤│002│東英防災實│永豐商業銀│101年10月1日│12,000元│AF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板新分行│││││││李乾輝││││││├───┼─────┼─────┼──────┼─────┼─────┼──┤│003│東英防災實│永豐商業銀│101年11月1日│12,000元│AF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板新分行│││││││李乾輝││││││├───┼─────┼─────┼──────┼─────┼─────┼──┤│004│東英防災實│永豐商業銀│101年12月1日│12,000元│AF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板新分行│││││││李乾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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