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90號原告 陳澄鋒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壬貴 等3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750元。惟查:依原告於111年2月11日提出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記載,聲明第1項固追加請求拆除「4樓」部分之1台監視器,然此項聲明屬於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另聲明第2項請求則追加請求金額為550,000元,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5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是本件訴訟依原告追加後聲明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8,950元(計算式:3000+5950=8950),原告僅繳納6,750元,尚欠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