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申報權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8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王清發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王建民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珣 律師
郭艾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申報權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