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85號原告 李威均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劉柏均 律師被告 郭守誠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當事人間達成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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