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權利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89號抗告人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灣銀行臺中分行間因110年度補字第1589號權利侵害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27日命補繳裁判費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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