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美惠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美滿
林美苑 林美增 林美智 林榮治 林溫泉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6年度重訴字第93號返還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57,613,
732元(依起訴時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2,002元×面積866平方公尺=157,613,73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3,5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