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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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玩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賴玩宋所犯施用第1級及第2級毒品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昱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