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司民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民全字第2號聲請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84條亦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對於其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予以釋明,法院僅得於債權人釋明不足時,准其供擔保以補足之,債權人不得未為任何釋明,而全以擔保代其釋明之責。是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未提出證據以為釋明,即非釋明不足,法院自不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推廣業務,著有民事聲請假扣押狀所附聲證1「○○○○價格表」,就其中第2頁至第56頁之「○○○○○○表格」(下稱系爭表格)享有著作財產權。詎相對人○○○○○○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特殊加工價格查詢網頁之「○○○○價格表」、「○○○價格表」、「○○○價格表」顯係重製、改作聲請人之系爭表格,且將其放置在官方網頁,侵害聲請人之重製權、改作權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查相對人○○○前於民國103年間即曾與聲請人因○○○○價格表著作權事件爭訟,最後達成和解,並經其保證不以任何方式或行為侵害聲請人之智慧財產權。然相對人○○○成立相對人○○○○公司後,竟再以該公司名義重製、改作「○○○○價格表」、「○○○價格表」、「○○○價格表」,侵害聲請人系爭表格,顯屬故意侵害著作財產權而情節重大,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且相對人○○○○公司將其名下所有之機器設備或工具設定動產擔保抵押予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債權金額分別為11,195,100元、2,822,400元;汽車設定動產擔保抵押予第三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擔保金額為517,806元。又相對人○○○○公司資本額為860萬元,已有增加負擔之事實。再者,聲請人日後若向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恐因其名下資產向前述第三人清償後,聲請人之債權將難以獲得滿足,亦即將來有甚難執行之虞。且聲請人民國106年1月25日寄送存證信函予相對人○○○,要求停止使用、回收所有價格表,未見其有為任何終止、回收行為,堪認其等拒絕處理。且相對人○○○因另案侵害聲請人著作權案件,正受刑事追訴中,相對人○○○所面臨賠償金額甚鉅,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其有處分財產可能性,亦即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為保全強制執行,願提供擔保以代釋明,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等規定,請求就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5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表格之著作權人,且相對人等擅自重製、改作系爭表格,侵害其著作權等情,雖據其提出「○○○○價格表」乙份、公證書乙份等影本為證,惟參酌本院○○年度民著上字第○號民事判決之見解,系爭表格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尚待本案審理認定,上開證據對於釋明相對人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尚嫌不足。關於聲請人之請求,尚未盡釋明之責。至於假扣押之必要性,聲請人雖提出和解書乙份、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網頁資料乙份、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資料乙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知乙份等影本為證,主張相對人○○○○公司將其名下之機器設備、汽車等設定動產擔保抵押予第三人擔保債權額為14,535,306元,而其資本額為860萬元,已有增加負擔之事實。聲請人日後若向其請求損害賠償,恐因其名下資產向前述第三人清償後,聲請人之債權難以獲得滿足,且聲請人曾寄送存證信函予相對人○○○,要求停止使用、回收所有價格表,未見其有為任何終止、回收行為,堪認其拒絕處理。且相對人○○○因另案侵害聲請人著作權案件,正受刑事追訴中,相對人○○○所面臨賠償金額甚鉅,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其有處分財產可能性,亦即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惟查,現今工商社會公司分期付款購買生財機器設備、汽車等,設定動產抵押乃相當普遍之營運及資金運用方式,且該動產於設定抵押權時,專業之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必定會評估相對人○○○○公司之債信,以及該動產是否足以清償債務等,若有不能清償之情形,也必先就該動產取償,故不得僅因其購買機器設備、汽車等設定動產抵押,即認其有惡意增加負擔之脫產行為。至於本件相對人是否侵權尚待釐清,無法僅以相對人○○○拒絕處理或因聲請人對其提出侵害著作權刑事告訴,即認其有脫產之可能。且距聲請人寄送存證信函迄聲請本件假扣押已一年多,此段期間若相對人確有何脫產行為或日後顯不足清償之情形,聲請人應可提出相關事證釋明,然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相對人有何脫產行為或日後顯不足清償聲請人所請求之500萬元之假扣押必要性。揆諸首揭說明,自屬「釋明欠缺」,非僅為「釋明不足」而已,而此部分之欠缺尚無從以提供擔保方式以代之,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