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東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綉娥 被告 葉長樟遠東汽車百貨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長樟即遠東汽車百貨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葉長樟即遠東汽車百貨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235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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