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914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務人 洪桂 即曾洪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1914號││(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金金額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上項標準加倍計付。)│├──┬────────────┬───────────┬────────┬──────────────┤│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期間│年利率│├──┼────────────┼───────────┼────────┼────────┼─────┤│001│150,774元│92年11月28日│19.68%│自92年12月29日起│1.968%││││││至93年6月29日止││├──┼────────────┼───────────┼────────┼────────┼─────┤│002││││自93年6月30日起│3.936%││││││至清償日止││├──┼────────────┼───────────┼────────┼────────┼─────┤│003│108,384元│93年7月31日│18.25%│自93年9月1日起至│1.825%││││││94年3月1日止││├──┼────────────┼───────────┼────────┼────────┼─────┤│004││││自94年3月2日起至│3.650%││││││清償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