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86號原告吉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貴龍 訴訟代理人 林紹期 被告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竹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此業經法院駁回確定,有本院102年度救字第252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584號裁定,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與本院查詢檢答表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年0月25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