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70號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水波 即詠智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水波即詠智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198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5,011,9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6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98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