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76號上訴人 陳政軒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57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7月3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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