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東簡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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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正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
黃桂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
壹仟玖佰叁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訴訟標的金
額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1,936元,爰定期命上訴
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