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3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謝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叁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8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自99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0年1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1,70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48,621元│100年1月28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