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2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林春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萬元,約定自93年8月19日起至95年8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2月6日止累計110,791元未給付,其中59,783元為本金;50,924元為利息;84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101年2月6日止累計212,503元未給付,其中92,503元為消費款;116,401元為循環利息;3,599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9,783元│101年2月7日起至│百分之13.88│無│無││1││清償日止││││├─┼─────────┼──────────┼──────┼──────────┼──────────────┤││92,503元│101年2月7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2││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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