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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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9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余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分別於1、民國92年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2、債務人於93年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5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3、債務人於民國91年2月21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300元,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404,495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92,781元│96年10月25日起至清│百分之20│無│無││1││償日止││││├─┼─────────┼──────────┼──────┼──────────┼──────────────┤││220,026元│96年6月28日起至清│百分之15│96年7月29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償日止││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91,688元│95年6月28日起至清│百分之19.71│9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每月計付新臺幣300元││3││償日止││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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