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朝福 被告 蘇淑美 ( 林國榮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新竹市○區○○街○○巷○○弄○○號4樓,有其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乙份在卷可參。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由,本院無民事訴訟法第3條至第20條所列之特別審判籍,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業已於民國100年7月19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爰依其所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