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40號

原告 王文博

被告 張聖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又卷附存證信函所載之新北市板橋區之居所地址,未見被告收執之回執聯,自難認該址為被告實際之住居所,是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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