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50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2日104年度再抗字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王幸華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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