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調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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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調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之姓名、
住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惟未於起訴狀上載
明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僅記載英商渣打銀行帳號「000000
00000」致無法送達文書,聲請人甲○○之起訴顯於法不合
。爰定期間命其補正相對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相對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