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67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證書真偽事件,因訴訟標的價額不
明,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證書真偽訴訟之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為何?
二、原告因本件訴訟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原告起
訴狀記載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9,999元,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