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283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08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5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暐爵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433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7981、46000、46352、47287、49138、49524、49787、51885、51887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46、407號)(112年度偵字第58169號)(113年度偵字第2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W○○犯附表一編號1至50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1至5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就附表二編號9至44被訴犯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W○○於民國112年5月11前某日,加入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Tiger」等人所屬詐欺集團,負責擔任提領被害人受詐欺款項之「車手」或向車手收取詐欺款項再交予不詳上手之「收水」等工作,並約定可因之取得報酬,而參與該以實施詐欺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起訴書未就其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起訴;追加起訴書則均記載其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在追加起訴範圍)。 葉仁傑 與「Tiger」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至8、45至86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至8、45至86所示方式,對附表二編號1至8、45至86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分別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1至8、45至86所示時間,依指示匯款附表二編號1至8、45至86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編號1至8、45至86所示之金融帳戶內(除附表二編號77之N○○未因而陷於錯誤,未匯款),W○○依「Tiger」指示,先至指定地點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後,於附表二編號1至8、45至76、78至86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至8、45至76、78至86所示之款項後,將之交予「Tiger」或其他不詳上手,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W○○並因之取得每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嗣W○○於112年7月10日晚間11時24分,接獲「Tiger」指示,持提款卡駕車欲前往指示地點提領款項,因駕車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主動交付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供警扣案;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許,警方執行勤務時,發現少年陳○凱(00年0月生,檢察官另案偵辦)在提款機前形跡可疑,前往盤查,陳○凱坦承擔任車手,並於W○○前往收水時,在其身上扣得如附表三編號6至7所示之物。
二、案經 王文辰吳崧豪林哲正黃翠玉李麗梅陳亭彣陳羿蒨蘇聖皓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太平 分局 ;附表二編號45至81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太平分局、第四分局、清水分局、霧峰分局、第六分局;附表二編號82至85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施又華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甲、程序部分(追加起訴部分)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包括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二、查被告W○○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433號提起公訴(即附表二編號1至8),並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837號案件審理中,檢察官以被告參與同一「Tiger」所屬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水等工作,提領其他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而另涉犯詐欺等案,分別以:①112年度偵字第37981、46000、46352、47287、49138、49524、49787、51885、51887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46、407號(即附表二編號9至81部分);②112年度偵字第58169號(即附表二編號82至85部分);③113年度偵字第2909號(即附表二編號86部分),先後追加起訴,此部分與上開本院審理之案件均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37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案號分別為112年度金訴字第308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75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18號),經核程序尚無不合,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乙、有罪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2909號偵卷第23至29頁、46000號偵卷第21至29頁、34433號偵卷第37至49、373至375頁、51887號偵卷第29至33頁、49138號偵卷第67至74頁、51885號偵卷第39至44頁、407號少連偵卷第41至46頁、47287號偵卷第19至24頁、29714號警卷第25至43、761至765頁、37981號偵卷第27至29、59至66頁、49524號偵卷第9至26頁、49787號偵卷第31至37頁、58169號偵卷第25至37頁、346號少連偵卷第35至40、109至111頁、46352號偵卷第25至29頁、本院2837號卷第89至90、170、222頁),核與告訴人林哲正、王文辰、吳崧豪、黃翠玉、蘇聖皓、李麗梅、陳亭彣、陳羿蒨、T○○、戊○○、l○○、m○○、f○○、Y○○、黃○○、庚○○、 溫喬軒 、午○○、Q○○、F○○、P○○、丁○○、n○○、巳○○、辛○○、U○○、K○○、q○、癸○○、宇○○、g○○、 黃于芩 、B○○、d○○、A○○、a○○、H○○、h○○、e○○、o○○、N○○、壬○○、玄○○、子○○、亥○○、蔡○仁、 鄒博銘楊薏霞趙瑞敏 、施又華於警詢時(見34433號偵卷第124至126、141至144、161至164、187至189、221至222、249至
250、268至270、308至315頁、46000號偵卷第37至43、85至
86、109至114、148至151頁、46352號偵卷第89至91、117至
118、133至138、169至177、219至210頁、47287號偵卷第73至74、87至89頁、49138號偵卷第207至209、247至250、263至264、279至282、297至299、315至318頁、49524號偵卷第58至60、89至93、167至169頁、49787號偵卷第70至73、107至109、136至140、179至180、209至213、237至240、265至267、295至297、386至389、429至431、447至451頁、51885號偵卷第57至59、71至74、79至80、99至103頁、51887號偵卷第49至52頁、58169號偵卷第75至87、97至103、119至121、133至137頁、2909號偵卷第31至35頁)、證人陳○凱、 張世騏江文仁廖冠凱 於警詢時(見346號少連偵卷第27至32頁、46000號偵卷第31至33頁、49138號偵卷第103至106、109至111頁、407號少連偵卷第29至34頁)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 郭麗秋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郭麗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 黃美蓮 大寮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 李蓬 女鳳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 曹建基 瑞芳 四腳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 黎彥宏 頭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 顏智云 蘆洲空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李蓬女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被告提領詐欺款項之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年5月27日15時至15時3分、112年5月28日18時53分至23時42分、112年5月29日0時12分至1時55分至自動櫃員機;被告使用車牌000-0000租賃自小客車)、告訴人王文辰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手機通話紀錄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吳崧豪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月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月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月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⑥手機通話紀錄⑦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林哲正之 報案相關資料:①手機通話紀錄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黃翠玉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李麗梅之報案相關資料: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⑥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⑦手機通話紀錄⑧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陳亭彣之 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 陳羿倩 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④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⑤手機通話紀錄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⑧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蘇聖皓之報案相關資料:①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圍分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圍分隊受理案件證明單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手機通話紀錄⑤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⑥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⑦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圍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⑧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圍分隊受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2年8月1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20023688號函檢送被告提領資料影像畫面:①112年5月27日15時00分、15時00分、15時01分、15時02分、15時03分於全家超商太平永益店台新銀行提款機提領5次②112年5月27日18時49分、18時50分、18時51分、18時52分、18時53分於全家超商太平永益店台新銀行提款機提領5次③112年5月28日18時53分、18時53分於長億郵局提款機提領2次④112年5月28日19時12分、19時12分、19時13分於全家超商太平永益店台新銀行提款機提領3次⑤112年5月28日21時05分、21時06分、21時06分於長億郵局提款機提領3次⑥112年5月28日22時12分、22時13分於長億郵局提款機提領2次⑦112年5月28日22時34分、22時35分、22時36分於全家超商太平永益店提款機提領3次⑧112年5月28日22時53分、22時55分、22時55分、22時56分、22時57分於全家超商太平金永億店台新銀行提款機提領5次⑨112年5月28日23時18分、23時19分、23時20分、23時21分於全家超商太平金永億店台新銀行提款機提領3次⑩112年5月28日23時22分、23時23分、23時24分、23時25分於全家超商太平金永億店台新銀行提款機提領4次⑪112年5月28日23時30分、23時32分於全家超商太平永益店台新銀行提款機提領2次⑫112年5月28日23時41分、23時41分、23時42分、112年05月29日01時52分於長億郵局提款機提領4次⑬112年5月29日00時12分於長億郵局提款機提領1次⑭112年5月29日00時30分、00時30分、00時31分、00時32分於台中商銀太平分行提款機提領4次⑮112年5月29日00時31分、00時32分、00時35分、00時36分、00時37分於台中商銀太平分行提款機提領5次⑯112年5月29日00時33分、00時33分、00時34分、00時35分於台中商銀太平分行提款機提領4次⑰112年5月29日00時59分、01時55分於長億郵局提款機提領4次(見34433號偵卷第75至101、122至12
3、128至132、138至140、145至154、165至174、179至181、186、190至194、197至198、203至204、209至211、217至219、223至224、229至235、239至240、245至248、253至258、266至267、271至272、279至280、283至284、290至292、296、304至307、316至320、323、331、340至34
5、391至425頁)、員警112年7月11日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2年7月10日、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物)、被告於112年7月10日在臺中市○○區○○街00號遭盤查之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被告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群組、「Tiger」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Tiger」等人之電話資料頁面(見0000000000號警卷第13、45至69、87至119、125至195頁)、告訴人T○○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和 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匯款明細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⑦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及主頁介面截圖⑧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戊○○之報案相關資料: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手機來電紀錄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⑦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l○○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⑥國泰世華、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⑦國泰世華銀行、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帳戶交易明細⑧手機通聯記錄、告訴人m○○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台新銀行帳號截圖⑤手機通聯記錄⑥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及主頁介面截圖、被告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①112年5月11日19時46分至19時58分於宜欣郵局②112年5月19日22時43分至22時45分於統一超商新樹孝門市③112年5月19日22時50分至22時52分於全家超商太平育仁店④112年5月31日21時33分至21時35分於OK超商太平宜昌店(見46000號偵卷第45至46、63至66、77至81、84、87至89、92、98、101、107至108、116至123、134至139、142至143、146至147、155至157、183至192頁、49138號偵卷第157、175、179、185至187、196至199)、陳漢洲潭子頭家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5日儲字第1120184801號函檢送陳漢洲潭子頭家厝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存簿、提款卡變更資料、提款密碼錯誤紀錄、帳戶交易明細、 李志民 龜山迴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6日儲字第1120184807號函檢送李志民龜山迴龍郵局帳戶開戶資料、金融卡變更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提領詐欺款項之相關影像畫面:①112年5月15日16時57分至17時13分進出台中黎明郵局②112年5月15日18時7分至18時7分於台中黎明郵局③112年5月15日21時4分至21時14分於台中黎明郵局、告訴人f○○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手機通聯記錄②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⑦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Y○○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黃○○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手機通聯記錄②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庚○○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庚○○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手機通聯記錄②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③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⑤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⑦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⑧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溫喬軒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②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46352號偵卷第31至7
1、94至99、105、111至
113、119至127、143至145、163至165、179至199、213至
215、221至226、229至233頁)、 李秋怡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樹林柑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被告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①112年6月09日22時39分至22時55分至梧棲郵局②駕駛車牌000-0000前往梧棲郵局提領贓款與離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告訴人午○○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⑤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Q○○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⑤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⑥手機通聯記錄⑦歷史轉帳交易明細(見47287號偵卷第45、51至67、70至
72、75至85、90至91、104至105、109、112、115頁)、 楊鈞閔 太平坪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存簿、金融卡變更資料、提款密碼錯誤紀錄、歷史交易明細、玉山銀行112年06月09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75605號函檢送 許伃嘉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帳號交易明細、 李家明 中壢龍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存簿、金融卡變更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温秀蘭 竹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金融卡變更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被告提領詐欺款項之相關影像畫面:①112年5月11日19時53分於大里永隆郵局②112年5月12日00時25分、00時26分、00時35分於大里永隆郵局③112年5月13日22時7分、22時8分、22時9分於大里永隆郵局④112年5月31日18時21分、18時22分於大里永隆郵局⑤112年5月31日18時51分於統一超商吉泰來門市⑥被告賴騎乘車牌000-0000普重機車搭載江文仁⑦被告於環保公園持背包離開(112年5月12日00時17分至1時9分,監視器慢11分鐘)、廖冠凱(承租RBV-9711車輛供被告使用之人)提供之:①被告臉書主頁介面截圖②與暱稱「 聶雨 」即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楊鈞閔太平坪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李家明中壢龍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温秀蘭竹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F○○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郵局帳戶交易明細⑥手機來電紀錄⑦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P○○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榴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榴中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榴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⑥手機通話紀錄⑦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丁○○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⑤手機通聯紀錄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n○○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⑥手機通話紀錄⑦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巳○○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⑥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辛○○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⑥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⑦手機通話紀錄(見49138號偵卷第19至61、81至99、123至146、205至206、211至242、245至246、251至258、261至262、265至278、283至289、292、295至296、301至30
7、313至314、319至323頁)、 秘偉瑜 員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存簿變更資料、提款密碼錯誤紀錄、歷史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112年6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33617號函檢送 簡佑任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U○○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⑥中國信託帳戶頁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手機通聯記錄、告訴人黃于芩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⑥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寄出之金融卡截圖、告訴人K○○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⑥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⑦詐騙簡訊⑧手機通聯記錄⑨被害人手寫交易明細⑩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q○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及主頁介面截圖、手機通聯記錄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被告提領贓款之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①駕駛車牌000-0000前往全家超商大里立新店②112年6月17日20時3分在全家超商大里立新店③112年6月30日16時在大里草湖郵局(見49524號偵卷第29至56、61至68、75至86、95至9
6、99至101、109、119至121、141、147至149、152、159、171至173、177至185、203至207頁)、被告提領詐欺款項相關影像畫面:①112年6月2日20時49分、21時27分於統一超商紅億門市②112年6月3日1時10分、1時21分於統一超商紅億門市③112年6月4日18時6分、18時8分、18時9分、18時10分、18時12分於萊爾富太平光德店④112年6月4日18時25分、20時17分於全家太平產業園區店⑤112年6月4日22時19分於統一超商紅億門市⑥112年6月17日18時27分、18時28分、18時36分、18時38分、18時38分、18時39分、18時40分、18時53分、18時54分、19時5分於竹仔坑郵局⑦112年6月17日19時19分於統一超商紅億門市⑧112年6月17日19時58分於萊爾富太平光德店⑨被告使用車號000-0000小客車、車號000-0000小客車、電動滑板車等交通工具、告訴人癸○○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②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⑤匯款明細⑥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宇○○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②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主頁介面截圖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g○○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⑤手機通聯記錄⑥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寄出之金融卡截圖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B○○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⑤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⑥手機通聯記錄、台新銀行匯款帳戶資料、告訴人d○○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手機通聯記錄⑤土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A○○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⑥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a○○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H○○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嘉義縣政府警察局竹崎分局竹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嘉義縣政府警察局竹崎分局竹崎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手機通聯記錄④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及主頁介面截圖⑤中國信託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⑥嘉義縣竹崎農會存摺封面影本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⑧嘉義縣政府警察局竹崎分局竹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h○○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⑥手機通聯記錄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e○○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⑤手機通聯記錄(見49787號偵卷第39至67、74至78、84、99至100、117至118、127至133、141、146至157、161、208、217至
218、224至225、229至230、233至235、245至251、261、27
1、277至284、291至293、299至303、384至385、391至393、400至402、405至407、413至414、423、431至433、436至
439、443至445、491、497、507頁)、 柯寶英 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N○○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李佳芸 三重介壽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①112年5月15日14時49分至14時50分至臺中逢甲郵局②112年5月16日15時36分至15時37分至統一超商逢星門市③112年5月16日15時59分至16時2分至統一超商櫻花門市④112年5月20日19時30分至19時31分於臺中西屯郵局、告訴人o○○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證明單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⑥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N○○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壬○○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手機通話記錄⑤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玄○○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51885號偵卷第25至26、31、37、45至52、57至69、75至77、81至97、105至111頁、407號少連偵卷第65頁)、許伃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李志民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告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①112年5月11日21時33分至21時43分於玉山銀行臺中分行②112年5月15日19時55分至19時58分於玉山銀行臺中分行③112年5月15日20時01分至20時03分於凱基銀行市政分行、告訴人亥○○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子○○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51887號偵卷第19至21、25至27、35至39、53至55、61至6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時間:112年8月2日13時24分至13時30分,受執行人:陳○凱;執行時間:112年8月2日14時00分至14時10分,受執行人:被告)、現場照片(112年8月2日查獲被告之現場及相關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346號少連偵卷第41至47、51至57、77至89頁)、柯寶英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與江文仁前往何厝郵局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①112年5月15日14時21分至14時22分騎乘機車載江文仁前往何厝郵局準備提領詐欺款項②112年5月15日14時23分至14時25分江文仁於何厝郵局提領詐欺款項③112年5月15日14時25分至14時26分騎乘機車載江文仁離開何厝郵局(見407號少連偵卷第21至27、53至61頁)、被告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①112年5月19日19時1分至19時4分進出全家超商仁美店②112年5月19日19時11分至19時14分進出全家超商新豐樂店③112年5月19日19時16分至19時25分進出統一超商丰瑞門市④112年5月19日20時13分至20時17分進出臺中四張犁郵局⑤112年5月19日20時39分至20時42分進出台北富邦銀行北屯分行、 黃宇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黃彧淇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温培鈞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 蔡佳仁 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濱海中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楊薏霞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鄒博銘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員警製作被害人鄒博銘遭詐騙之交易紀錄、告訴人趙瑞敏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58169號偵卷第39至73、89至95、111至117、125至129、139至145頁)、 張鍾森 台北東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於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影像截圖:①112年5月18日17時36分至17時39分於南和路郵局②被告駕駛RBV-6172自小客車前往南和路郵局③被告駕車離開南和路郵局、告訴人施又華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頭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2909號偵卷第37至39、43至57、63至70頁)等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至7所示之物可資佐證。綜上各節相互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1至8、45至76、78至8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77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二)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8、45至76、78至86所示之取款,雖其中有數次提領之行為,然各該次被害人同一,先後數次提領款項等之行為,均係為達同一詐欺取財、洗錢之目的,侵害之法益同一,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時間差距上亦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詐欺取財、洗錢罪。
(三)被告與「Tiger」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均論以共同正犯。
(四)又被告前開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前開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犯行,被害人不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被告就附表二編號77所示之詐欺取財未遂犯行,爰依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8、45至76、78至86所涉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其洗錢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前開減輕其刑事由,附予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竟不思以正當方式工作賺取所需,為取得報酬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水等工作,如附表二編號1至8、45至76、78至86所示之被害人受詐欺之金額分別如附表二編號1至8、45至76、78至86所示;附表二編號77所示之被害人則幸未受詐欺而付款,嗣被告已與附表二編號2、49、51、52、64、65、75、76、78、79、80、82所示之告訴人庚○○、壬○○、王文辰、f○○、黃○○、q○、癸○○、e○○、o○○、玄○○、子○○、蔡○仁等人調解成立(見本院2837號卷第93至96、101至104頁、3080號卷一第313至314、319至322頁、卷二第257至2
70、285至286頁、本院175號卷第95至96頁),其餘告訴人部分則因未於本院調解程序到庭,而未能調解成立、賠償所受損害等節;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之前從事太陽能工作,未婚之生活狀況(見本院2837號卷第223頁),並橫酌檢察官於追加起訴書記載:被告於112年7月10日為警當場查獲後,不思悔改,故態復萌,於112年8月2日,與「Tiger」再共同從事詐騙行為,顯見其心存僥倖,日後必伺機再犯。請審酌其審判時之陳述、量處適當之刑,方足以遏止再犯(見112年度偵字第37981、46000、46352、47
287、49138、49524、49787、51885、51887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46、407號追加起訴書第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表示希望法院就本案先不要定刑、等全部案件判決後再一起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2837號卷第223頁),爰不於本案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1、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每日實際取得報酬約5000元至6000元之等語(見34433號偵卷第45頁),爰以較有利被告之5000元為認定,自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1、43至50(即附表二編號1至8、45至76、78至86)所示各次犯行下,就被告各日犯罪所得5000元部分(合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另就被告於112年7月10日晚間11時24分,經警查獲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之現金14萬8000元;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許,經警查獲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之現金65萬6000元,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供稱,是尚未及交回給上手的款項等語(見本院2837號卷第222頁),而本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8、45至76、78至86所示,並未有被告於112年7月10日、8月2日提領款項之情形,難認屬本案被害人受詐欺所匯,應係其他被害人受詐欺而匯款,是被告此部分所取得之扣案贓款,係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3、末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至5、7所示之手機2支、讀卡機2台、iPhone手機1支等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丙、無罪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加入本案「Tiger」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水」等工作,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二編號9至44所示之人,以附表二編號9至44所示之詐騙手法施用詐術,致附表二編號9至44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9至44所示時間將款項匯入附表二編號9至44所示之帳戶(人頭帳戶均由報告機關另行偵辦),而該等款項尚未提領。嗣被告於112年7月10日晚間11時24分,接獲「Tiger」指示,持提款卡駕車欲前往指示地點提領款項,因駕車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主動交付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67張提款卡等物。因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9至44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嫌等語。
二、查附表二編號9至44所示之告訴人因遭不詳之人以附表二編號9至44所示之方式詐欺後,分別匯款如附表二編號9至44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編號9至44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嗣被告於112年7月10日遭員警查獲時,身上扣有如附表二編號9至44所示之匯款人頭帳戶金融卡(即附表三編號1部分,匯款情形參29714號警卷第71至73頁)等節,業據附表二編號9至44所示之告訴人k○○、地○○、丑○○、J○○、b○○、 黃柏勳 、X○○、己○○、c○○、戌○○、j○○、p○○、辰○○、乙○○、S○○、R○○、C○○、V○○、D○○、G○○、宙○○、丙○○、O○○、未○○、i○○、卯○○、Z○○、申○○、酉○○、天○○、L○○、M○○、I○○、寅○○、E○○、 周啓斌 等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29714號警卷第211至217、227至233、245至249、261至265、277至279、289至293、303至309、321至327、339至341、351至353、365至367、379至391、401至403、413至415、425至427、439至443、453至461、471至473、483至487、499至503、513至517、529至535、545至551、563至569、579至581、593至595、605至611、623至625、635至639、649至651、661至663、675至677、687至695、707至717、725至729、741至743頁),並有 王俊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告訴人k○○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地○○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丑○○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J○○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b○○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黃柏勳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X○○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⑤手機通聯記錄⑥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⑦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己○○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c○○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戌○○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j○○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吉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吉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⑤手機來電紀錄⑥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⑦存摺內頁影本、告訴人p○○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辰○○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乙○○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S○○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R○○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日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日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C○○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V○○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D○○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G○○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宙○○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丙○○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O○○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未○○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主頁界面、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告訴人i○○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卯○○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東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東衛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Z○○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申○○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前鎮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前鎮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酉○○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天○○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L○○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M○○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I○○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苗栗縣政府警察局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寅○○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E○○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周啓斌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29714號警卷第81至82、219至225、235至243、251至259、267至275、281至287、295至301、311至319、329至
337、343至349、355至363、369至377、393至399、405至
411、417至423、429至437、445至451、463至467、475至
481、489至497、505至511、519至527、537至543、553至
561、571至577、583至591、597至603、613至621、627至
633、641至647、653至659、665至673、679至685、697至
705、719至723、731至739、745至751、755、780至788、796至798、805至806、814至815、821、829至833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17日儲字第1130013879號函檢送下列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①王俊凱新店五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② 葉家宏 斗六西平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③曾 劉金治 里港三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④ 傅偉鑫 三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⑤ 黃文亮 台北圓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⑥郭美枝台南西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⑦洪瑋昀台中向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⑧ 王秀妹 龜山迴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⑨ 陳韻羽 蘆洲光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⑩童佳玟嘉義玉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
00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30009444號函檢送下列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①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高宜君 ②帳號000000000000
00、戶名 詹詠鈞 、合庫金庫商業銀行113年2月23日合金太平字第1130000527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LEVA
NDUNG之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3日凱銀集作字第11300014869號函檢送傅偉鑫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15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30005908號函檢送歐妙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聯邦商業銀行113年2月07日中院 平刑孝 112金訴3080字第1139002432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42348號函檢送下列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①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俊凱②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劉佳君 ③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賴彥融 ④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劉奕棟 ⑤帳號0000000000
00、戶名 黃育宸 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王培寧 ⑦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潘俊廷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3年2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019453號函檢送詹詠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17日元銀字第1130003426號函檢送葉家宏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1日渣打商銀字第1130003378號函檢送傅偉鑫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等(見本院2837號卷第331至350、353至362、365至369、371至375、379至381、385至
389、393至435、439至440頁)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三、惟查,追加起訴書就附表二編號9至44所示之告訴人匯款至人頭帳戶後,係認該等款項均「尚未提領」,然則,附表二編號9至44所示被害人遭詐欺匯款部分,曾遭不詳之人於112年6月25、27、28、29、30日、7月2、3、4、5、6日提領款項,有本院函查前開人頭帳戶資料在卷,是追加起訴書記載該等款項尚未提領,已與卷內事證不合。再者,追加起訴書認被告就此部分涉犯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未遂犯行,無非係因被告於112年7月10日晚間11時24分許,經員警盤查後,遭查扣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而該等帳戶即為附表二編號9至44所示之被害人受詐欺而匯款之人頭帳戶,惟前開款項早於112年7月6日前均已遭不詳之人提領,是被告就此部分之犯行分擔,已有未明,又參照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供稱略以: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扣案67張提款卡,都是先暫時放在我身上的,就附表二編號9至44所示款項,都不是我提領的,因為如果是我擔任車手提領款項的話,卡片會跟款項一起交給另一個收水的人,不會放在我身上那麼久,如果是尚未提領款項的卡,那就是要等上手指示,將卡片交給提款車手等語(見本院2837號卷第90、222頁),是就附表二編號9至44所示之詐欺款項,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係由被告所提領,亦無證據證明該等款項確係由被告所收水。衡以詐欺集團為了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並製造提領斷點,通常會於該日提領款項完畢後,將金融卡及款項回收,避免遭查緝或車手私吞款項,故應不至於會於提領款項後數日,仍將該金融卡留於車手身上,是尚難僅以被告於112年7月10日經員警盤查扣有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金融卡,即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9至44所示之被害人受詐欺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卷內所存事證無從認定被告確有向提領附表二編號9至44所示款項之提款車手收水,自難認定被告有追加起訴書此部分所指對附表二編號9至44所示之人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未遂犯行,自應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三)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無合理懷疑,而可得確信被告確有追加意旨此部分所指之加重詐欺、一般洗錢未遂犯行,本案既存有合理懷疑,而致本院無法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確切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諭知被告此部分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2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提起公訴,檢察官方鈺婷追加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刑沒收1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1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2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與編號1合併宣告沒收)3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3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4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與編號3合併宣告沒收)5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5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6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與編號3合併宣告沒收)7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7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與編號3合併宣告沒收)8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8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與編號5合併宣告沒收)9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45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46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與編號9合併宣告沒收)11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47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48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49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50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與編號13合併宣告沒收)15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51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與編號13合併宣告沒收)16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52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與編號13合併宣告沒收)17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53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與編號13合併宣告沒收)18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54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55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與編號19合併宣告沒收)20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56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與編號9合併宣告沒收)21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57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58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與編號21合併宣告沒收)23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59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與編號21合併宣告沒收)24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60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5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61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與編號24合併宣告沒收)26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62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63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64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與編號27合併宣告沒收)29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65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與編號26合併宣告沒收)30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66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與編號26合併宣告沒收)31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67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與編號26合併宣告沒收)32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68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與編號26合併宣告沒收)33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69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與編號26合併宣告沒收)34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70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與編號26合併宣告沒收)35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71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與編號27合併宣告沒收)36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72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與編號27合併宣告沒收)37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73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8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74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與編號27合併宣告沒收)39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75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與編號27合併宣告沒收)40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76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與編號13合併宣告沒收)41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77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無)42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78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3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79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4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80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與編號13合併宣告沒收)45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81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與編號13合併宣告沒收)46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82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與編號11合併宣告沒收)47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83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與編號11合併宣告沒收)48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84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與編號11合併宣告沒收)49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85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與編號11合併宣告沒收)50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編號86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三: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12年7月10日晚間扣案1-1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55頁扣押目錄編號141-2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55頁扣押目錄編號181-3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57頁扣押目錄編號261-4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57頁扣押目錄編號291-5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59頁扣押目錄編號311-6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1頁扣押目錄編號441-7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1頁扣押目錄編號471-8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3頁扣押目錄編號531-9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3頁扣押目錄編號541-1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3頁扣押目錄編號551-11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3頁扣押目錄編號561-12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3頁扣押目錄編號571-13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3頁扣押目錄編號581-14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3頁扣押目錄編號591-15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3頁扣押目錄編號601-16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5頁扣押目錄編號611-17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5頁扣押目錄編號621-18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5頁扣押目錄編號631-19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5頁扣押目錄編號641-20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5頁扣押目錄編號651-21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5頁扣押目錄編號661-22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5頁扣押目錄編號671-23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5頁扣押目錄編號681-24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5頁扣押目錄編號691-25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5頁扣押目錄編號701-26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7頁扣押目錄編號711-27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29714號警卷第67頁扣押目錄編號722金融卡40張(29714號警卷第53至63頁除上述編號1、以外之金融卡)編號1-2合計提款卡67張3現金新臺幣14萬8000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3007號扣押物品清單(37981號偵卷第41頁)4手機2支(29714號警卷第53頁)5讀卡機2台(29714號警卷第53頁)000年0月0日下午扣案6現金新臺幣65萬6000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3671號扣押物品清單(346號少連偵卷第125頁)7iPhone手機1支113年度院保字第74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3080號卷一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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