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90號原告 張鈺雁 訴訟代理人 巫永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彥棟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民國(下同)108年10月份起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租金具體起迄日期為何?請求權基礎為何?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