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79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淑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黃淑雯戶籍地設於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此經債權人 陳明 在案,送達顯未能合法,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送達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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