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8號聲請人 劉珍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煌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鑑定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乃法定必備程序,且此法定程式之踐行需當事人協同為之。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煌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依前揭規定,須聲請人陳報鑑定人。惟經本院承辦股書記官聯絡聲請人,聲請人未陳報鑑定人,僅表示欲撤回本件聲請等語,然迄今未提出撤回聲請亦未陳報鑑定人事宜,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潘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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