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甲○○
之3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松東電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北苗栗│95年6月11日│66,150元│FAZ0000000││││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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