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98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8年11月17日下午2時2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劉穎怡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