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紹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營偵字第1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翁紹芳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翁紹芳於民國108年3月16日17時許,在臺南市○○區○○里○○○段○○○號之1旁寮屋前,見 沈麗卿 步出寮屋,為表示友好遂向前欲抱住沈麗卿,不慎用力過猛,導致尚未站穩之沈麗卿因此跌倒,翁紹芳身體亦因而隨勢壓於沈麗卿身上,致沈麗卿受有左橈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沈麗卿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人沈麗卿、證人 張燕華 於警詢或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開規定,應認均無證據能力。至證人張燕華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業經檢察官依法命其具結,被告翁紹芳復未主張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揭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告訴人所提出之台灣省中醫藥學術會接骨療傷證明書、陽明醫院診斷證明書,係告訴人就醫接受治療,由醫師本於其專業知識為其進行醫療行為後,於此業務上而製作之文書,具有相當之中立性,且與告訴人傷勢之待證事項具有相當關聯性,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三、告訴人之傷勢照片,係以機械方式所留存之影像,並非依憑人之記憶再加以轉述而得,非屬供述證據,無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又與本件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亦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翁紹芳固不否認伊與告訴人沈麗卿於上開時間,均有在前揭寮屋中唱歌聊天,且當日伊與告訴人雙雙倒地之事實,惟否認涉有過失傷害罪,辯稱:伊並未撲向告訴人,也沒有壓在告訴人身上,當時係告訴人與張燕華及 蕭佳成 3人先站在屋外聊天,伊走出寮屋後,與告訴人3人一起聊天,閒聊當中伊與告訴人為表示友好而互相搭肩,因未站穩,伊與告訴人2人均跌在地上,當場告訴人並未反應有受傷或疼痛之情事,伊不知道告訴人當天有受傷等語。
二、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沈麗卿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你是否在108年3月16日有去臺南市○○區○○里○○○段○○○號之1旁寮屋?)有。(問:是否記得當天去那邊的有哪些人?)一些是第一次認識的,連翁紹芳我也是那天第一次認識,還有黃 淑真 ,剩餘的那些名字我不知道,因為都第一次認識的。(問:張燕華有無在場?)張燕華也是第一天認識的,她是裡面的主人, 陳添丁 也是那個工寮的主人。我是 黃淑真 的朋友。(問:你在108年3月17日是否有去陽明醫院就診?)對,有。(問:我看診斷證明書,你是有左橈骨骨折?)是,斷掉。(問:左橈骨骨折是在什麼地方發生的?)16日下午,就在工寮那裡發生的。(問:是否是你就診前一天去工寮時發生的?)對,我剛要出來就被推倒。(問:你所謂剛要出來是指剛要從工寮出來還是?)我前腳出門,後腳還沒著地就被推倒了。(問:你是從工寮剛剛走出來就倒地還是你走出來過一段時間才倒地?)我是左腳先出,右腳還沒有併合就被推倒了。(問:你有無看到誰推倒你?)有,就是翁紹芳撲過來。(問:所以翁紹芳當時是跟你面對面?)稍微有一點角度過來,不是正面,她是在我右邊的前方。(問:所謂翁紹芳撲過來是指說她要抱你或者是要怎麼樣嗎?)我不知道,我就無緣無故被撲倒。(問:你說被推倒的話,翁紹芳有碰觸到你身體的什麼地方?)我被她壓著。(問:所以你是說被告直接用身體撞你,手沒有抬起來?)我是沒有印象,我一出來就被她撲倒,我就這樣倒下去,我的手就劇痛,沒辦法起來,人家拉我起來。(問:是很突然的嗎?)突然的。(問:你說你的手劇痛,你的手是用何手勢為何會碰到手?)我被這樣子撲倒,你看一個人站著被突然間撲倒,我就這樣子壓下去就劇痛,『ㄅ一ㄚ』一聲。(問:你是要撐住地上?)對,這一隻手要撐地。(問:有無印象誰拉你起來?)沒什麼印象,我那時候很痛,我也不知道誰。(問:那時候有無看到張燕華?)有看到張燕華。(問:張燕華是本來就在外面還是從屋內出來?)張燕華當時好像跟翁紹芳在樹下講話,就是我在裡面要出去的時候看到她們在那邊講話,我出去就瞬間被撲倒。(問:那棵樹距離門口多遠?)差不多我坐的這個地方到那個桌腳(通譯旁櫃子的桌腳)。【法官諭知請通譯當庭以尺測量被告所述距離為424公分。】(問:你說你剛走出來,翁紹芳是很快的從樹下衝過來嗎?)對,我是在裡面要出來時,我有看到外面她們兩個在那邊講話。(問:還有無別人?)還有一個 蕭嘉成 ,跟張燕華,他們兩個看得最清楚,我記得他們在外面講話。(問:當時黃淑真或者是陳添丁有無在屋外?)沒有,他們在裡面。(問:你起來之後,旁邊有無看到誰過來關心你?)就是黃淑真,都第一天認識的朋友。(問:張燕華有無過來?)有,張燕華看到被告撲倒我,她就趕快過來也是要拉我。(問:有無人問你是否受傷或怎樣?)張燕華,她看我這樣子劇痛,眼淚都掉下來了,她很關心的說叫我趕快去就醫。(問:你有無跟張燕華說你哪邊痛或是怎麼樣?)手,我有跟她講說我的手很痛,她就是看我抱著手很痛,她就叫我趕快去就醫。(問:你倒地之後,你還有在現場停留多久?)沒有停留,就馬上坐車,那時候去到武術館也是差不多6點多快7點,我第一天是去武術館。(問:依照你提出的證明,你隔天去陽明醫院就診,但是你在去陽明醫院就診前,是有去國術館?)對。(問:就是當天嗎?)當天,當天去國術館。(問:你當天離開是如何離開?用什麼交通工具?)蕭嘉成開車趕快帶我去就醫。(問:你剛才說在事發之前是翁紹芳、蕭嘉成跟張燕華三個人在寮屋外面的樹下聊天?)對,我看到翁紹芳跟張燕華在聊天,蕭嘉成是站在車那邊,距離也不會很遠,差不多兩、三步而已。(問:你當時是走出屋外準備要走到樹下那邊跟他們一起聊天嗎?)不是,那時候好像大家都準備要回去了。(問:有無人跟著你一起出來?)沒有。(問:你自己一個人走出去?)是。(問:你走出去時,有無看到翁紹芳對著你走過來?)那時候我要出去時,看他們在樹下聊天,我不知道她要衝過來。(問:你有無看到被告對著你過來?)沒有注意。(問:在被告碰到你之前有無叫你?)沒有。(問:你倒在地上你說是被告對著你撲過來把你撲倒,當時你是否是左邊著地?)對,我是大約左邊著地,被告是從我的右前方過來。(問:你當時跌倒後有無喊叫?)劇痛,叫不出來。(問:你有無叫出來?)叫不出來,劇痛,叫不出來。(問:後來你有無表示你手很痛?)對,我就說我的手真的很痛。(問:當時你有跟誰說你手痛的事情?)黃淑真跟張燕華,張燕華是當場看我這樣子劇痛,趕快叫我去就醫。(問:你說你手痛,你確定黃淑真跟張燕華這兩個人知道?)翁紹芳坐他們的車,我在武術館看完回去時,我就跟黃淑真說我的手被翁紹芳這樣一推,劇痛,已經斷了,黃淑真也有通知翁紹芳。(問:你是如何知道黃淑真有通知翁紹芳?)她有跟我講,她隔天就趕快到我們家看我,她說她有約翁紹芳,翁紹芳都一直推遲,說她沒空。(問:當天在寮屋時,你有無跟翁紹芳說你手很痛?)沒有。(問:為何你沒有跟她講?)就叫不出來,都很痛。(問:你為何沒跟被告說你手很痛?)好像是有,我說我的手很痛,應該她有聽到吧,我說的手很痛,真的很痛。(問:當時在你身邊的人有誰?)蕭嘉成跟張燕華。(問:翁紹芳有無在你旁邊?)有,她就在我前面,她站起來在我前面。(問:你那時候有說你手很痛?)是。(問:你說你手很痛之後,翁紹芳有講什麼話嗎?)我沒有聽她說什麼話,我是聽張燕華說趕快去就醫,說我的手腫起來了,趕快去就醫。(問:你跌倒之後你還有無繼續留在現場跟大家聊天?)沒有,沒辦法。(問:案發前你認識黃淑真多久?)認識她大約將近半年吧。(問:你認識張燕華多久?)當天認識。」等語(本院卷第121至135頁)。證人即告訴人沈麗卿證稱當日其在行進間尚未站穩,即遭被告前撲而跌倒在地,被告並順勢壓在其身上,其當日就醫發現左手橈骨骨折等情,並提出台灣省中醫藥學術會接骨療傷證明書及收據、陽明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張、受傷之照片6張附卷可資佐證(警卷第15頁、偵卷第41至47頁)。
㈡、下列在場之人分別於本院審理時及偵查中具結後證述如下:⒈證人張燕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你在108年3
月16日之前是否認識翁紹芳、沈麗卿?)我認識翁紹芳一年多了,她有去那邊幾次,我們都有碰面,沈麗卿第一次見面,以前不認識。(問:你跟沈麗卿、翁紹芳有無什麼恩怨、爭執?)都沒有,因為翁紹芳是朋友的朋友,我們都沒什麼過節,就是朋友,沒什麼。(問:當天是有何原因才會去工寮?)就朋友,工寮那邊有唱歌,沈麗卿跟翁紹芳是另一個朋友她邀來的。(問:另一個朋友叫什麼名字?)黃淑真。
(問:當天是否有發生沈麗卿、翁紹芳倒地的事情?)有。(問:可否說一下經過為何?)那時候我還有蕭先生,我們在室外談話,翁紹芳也在那邊。翁紹芳芬在我左邊,蕭先生在右邊,離我們兩個稍微遠一點,我跟翁紹芳是比較靠近,因為我們都是女生,所以我們就靠近在講話,後來我看到沈麗卿從裡面走出來,她可能也要參與我們的談話,翁紹芳看到沈麗卿出來了,沈麗卿還沒有站穩,翁紹芳就撲過去了,翁紹芳可能很高興要跟沈麗卿講話,就撲過去了。(問:當天你們在那邊大家都相談甚歡嗎?還是有什麼口角爭執?)都沒有,在裡面唱歌的人唱歌、泡茶,本來是我跟蕭先生兩個在講話,後來翁紹芳出來,就我們三個。(問:你有無注意她們兩個有怎樣的互動?)我當時在外面,翁紹芳在裡面唱歌,後來翁紹芳出來,就參與我跟蕭先生的談話、聊天,翁紹芳還在裡面唱歌時,我就看她們很高興在唱歌,就我跟蕭先生在外面講話而已,後來翁紹芳出來了,她就跟我聊天,後來沈麗卿出來了,翁紹芳看沈麗卿出來,沈麗卿還沒有站穩,翁紹芳就撲過去了,應該翁紹芳也沒什麼惡意,她只是要跟沈麗卿講話。(問:你所謂還沒站穩是指從屋子到出來是有一個高度落差或是什麼樣的地形,會讓人家不容易站穩?還是都是平地?)都是平地,沒有什麼落差。(問:你所謂的沒有站穩視什麼樣的情形?)沈麗卿還在走路,還沒有站好。(問:你是說還沒有到定點?)對,沒有,沈麗卿就剛到定點,翁紹芳就撲過去了。(問:撲過去是指翁紹芳的速度很快過去?)對。(問:你看到撲過去是什麼樣的情形?所謂的撲是指有用到身體什麼樣的部位還是怎麼樣?)翁紹芳就是看沈麗卿到了,可能是要抱她【證人雙手向前伸,手臂稍微彎曲】,沈麗卿站不穩,翁紹芳撲在沈麗卿的身體上面,沈麗卿就被撲倒跌坐在地上,手放在地上。(問:翁紹芳有壓在沈麗卿身上嗎?)有,正面,她們兩個面對面,翁紹芳就這樣撲過去【證人雙手向前伸,手臂稍微彎曲】,沈麗卿跌坐,翁紹芳把沈麗卿壓住。(問:所以照你的說法就是說是一個突然撲上前去的動作,有無翁紹芳是先勾沈麗卿的肩,其他肢體上的接觸互動?)沒有。(問:所以照這樣講翁紹芳如果撲上去,她們兩個是面對面,而不是有搭肩兩人平行?)沒有。她們就是面對面,翁紹芳就撲過去,沈麗卿就跌坐在地上,翁紹芳也站不穩,她也是撲倒在沈麗卿的身上,是面對面的。(問:你看到她們兩個都跌倒在地上,你有無過去看一下?)我還把沈麗卿扶起來,那時候她就表情很痛苦,好像很痛,她跟我說她手好像斷掉了。(問:她有無說很痛?)有,因為我看她的表情就很痛苦,她說好像手斷掉了,那時候5點了,我想說5點也該要回去了,我叫她趕快回去嘉義,要找醫生,要照X光。(問:除了你之外,有誰也過來關心?)我,蕭先生在旁邊,還有裡面的人看到有人跌倒,就都跑出來了。(問:黃淑真有無過來?)黃淑真應該也有出來,因為當時我也慌亂了,我趕快要把沈麗卿牽起來,翁紹芳在上面,我也是要幫忙拉起來,裡面的人就跑出來,那時候我也沒注意,我只有注意沈麗卿說她手很痛。(問:沈麗卿除了跌坐之後有跟你講話,有無看到她有跟誰講到話?)蕭先生也是趕快來扶,應該黃淑真吧,我不知道,我沒看到。就是那時候很亂,我沒有去注意到其他的人,我只關心沈麗卿。(問:沈麗卿講的時候旁邊有無什麼人,你可否確定?)很多人,好幾個。(問:你有無看到翁紹芳有過來關心沈麗卿的狀況?)沒有。(問:沈麗卿起來之後還有在現場跟你們聊一下之後再走嗎?)很多人都在關心,她就跟我說她說很痛,我說那趕快回去,我就叫她趕快回去了。(問:受傷之後停留一下就走了?)對,就是大家都來關心這件事情,到底如何,關心有沒有怎樣,因為我在那裡,沈麗卿跟我說她手很痛,痛苦的表情,手扶著,我跟她說你趕快回去看,以致於其他人我就不知道。(問:沈麗卿如何離開那個地方?)蕭先生載她來的,所以蕭先生載她回去。(問:事發當時陳添丁跟黃淑真是否都在屋內?)對。(問:後來沈麗卿跟翁紹芳倒地之後,黃淑真跟陳添丁有無出來?)有,他們都有出來。(問:沈麗卿說她手很痛,手斷掉這件事情是在大家都在場還是她私下跟你講的?)大家都在場的時候她就講了。(問:當時翁紹芳是否也在旁邊?還是翁紹芳走掉了?)那時候她還在寮屋那裡,就是一樣那個地方,但是她距離多遠我不知道,我沒注意到。(問:你當天有無跟翁紹芳說沈麗卿好像手斷了?)我沒有刻意去跟她說。(問:當時你跟翁紹芳站的位置距離沈麗卿走出來的寮屋門口多遠?)我這邊到後面牆壁。差不多我到法官的位置。【法官諭知請通譯測量證人所述距離為500公分。】(問:翁紹芳跟沈麗卿倒地的位置是在什麼地方?在門口一出來還是已經走在路中間?)就我們的位置,因為我站在這裡,本來翁紹芳是在跟我講話,剛好我們的臉面向裡面,翁紹芳有看到沈麗卿要走出來了,走過來這裡,沈麗卿還沒站穩,翁紹芳很快速就過去了。(問:所以沈麗卿走過來走到你們旁邊?)走到我們旁邊了,還沒有站穩。」等語(本院卷第137至147頁)。證人張燕華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本件案發當時你是否在場?)是。當時我、翁紹芳、蕭先生在寮子外面聊天,沈麗卿從寮子走出,沈麗卿走到我們前面還沒站穩,翁紹芳就整個人撲到沈麗卿身上,沈麗卿就跌坐而且手有壓在地上,整個人往後仰,翁紹芳也整個人壓在沈麗卿身上。(問:這之後翁紹芳、沈麗卿有無其他動作?)沒有。但是我當時看沈麗卿的表情很痛苦,沈麗卿當場跟我說他手好像斷了,我就跟沈麗卿說教他快點回嘉義去醫院看診。(問:當時沈麗卿表情痛苦的樣子翁紹芳是否有看到?)有。當時翁紹芳人也在現場,翁紹芳在當時就知道沈麗卿可能有受傷。【後改稱】我們4人當時都在寮子外面,寮子裡的人也有出來,我不確定我跟沈麗卿講的話翁紹芳是否有聽到,但當時寮子外的人都知道沈麗卿受傷了。(問:本件翁紹芳提告沈麗卿稱沈麗卿當時有與他勾肩搭背,導致2人一起跌坐,翁紹芳並因此受傷,對此你有何意見?)我看不出翁紹芳有受傷,而且翁紹芳跟沈麗卿也沒有勾肩搭背,我、翁紹芳、蕭先生在寮子外聊天時,翁紹芳原本是抱著我的,後來是沈麗卿走出來,翁紹芳就放開我往沈麗卿撲過去,而且翁紹芳確實有撲到沈麗卿身上,所以沈麗卿就因此站立不穩而倒下去,後來翁紹芳也就因此壓在沈麗卿身上。」等語(偵卷第55至57頁)。
⒉證人蕭嘉成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那天下午在
東山區寮屋沈麗卿跟翁紹芳發生倒地的事情,你有無看到?)我有看到,我有親眼看到。(問:你當時站在哪裡?)我站在她們面前。(問:樹下嗎?還是在車旁邊?)我的車旁邊,因為我們要離開了,我在等沈麗卿。(問:翁紹芳當時站在哪裡?)她站在樹下,跟張燕華說話,她們在樹下講話。(問:沈麗卿從寮屋出來?)我在那裡等她,沈麗卿從寮屋大門出來,剛踏出來一小段而已,翁紹芳就走過去那邊,撞倒了,就趴著了。(問:所以沈麗卿是剛走出來?)是,剛走出來而已。(問:走多遠了?)走沒多遠,走不知道有無兩、三步,因為一年多了,差不多這樣而已,我也是站在原地。(問:翁紹芳本來站的地方是在樹下?)是,她站在樹下。(問:那棵樹與寮屋距離多遠?)差不多5尺。(問:你說的5尺是台尺還是公尺?)多少尺我不會說,我站的位置差不多是這裡到桌腳,不知道是多少尺。【法官諭知請通譯測量證人所述距離為369公分。】(問:所以你推斷翁紹芳站的地方跟寮屋也是差不多3公尺多?跟你的距離是一樣?)都差不多,因為我們站的位置差不多這樣跟那樣,三角形。(問:沈麗卿如何起來的?)好像有人扶她起來,沈麗卿就壓著手痛的地方。(問:沈麗卿有無講什麼?)她說她的手很痛。(問:你有無走過去?)沒有,沈麗卿走來要坐車才跟我說她很痛,我車上有綠油精,我要拿綠油精給她,她說那個沒辦法,太痛了,綠油精沒用。(問:沈麗卿跌倒後,在現場你們又留了多久才走?)一下子而已,因為翁紹芳被拉去搭車後,換沈麗卿坐我的車,我們就馬上走了。(問:你說沈麗卿起來後就有用右手去拉住她左手痛的地方?)是,捏著。(問:你有無聽到沈麗卿講什麼話?)很小聲說她很痛。(問:後來你們走以後,你帶她去哪裡?)去嘉義的一間國術館。(問:後來看完醫生,有無告訴你她手怎麼了?)我們本來以為是脫臼而已,我們就去國術館,國術館說這斷了,因為腫起來,國術館處理完,隔天不是辦法,沈麗卿才又叫我載她去陽明醫院,已經斷掉了。」等語(本院卷第150至156頁)。
⒊證人黃淑真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你認識被告
多久?)10幾年了。(問:你認識告訴人多久?)現在可能1年多了吧。(問:當天被告是你帶她去的嗎?)對,因為平常就是我帶她去,去哪裡都是我帶她去。(問:被告之前是否認識告訴人?)沒有,她不認識。(問:當天告訴人有無發生什麼事情?)有,我是在裡面,其實她們發生什麼事我是沒看到,可是我在裡面,她們在外面,我轉過身就看到她們兩個坐在地上,就這樣而已。(問:你是否有出來?)應該有吧,因為那麼久了,我覺得又沒什麼事情。(問:她們坐的地方是靠近寮屋門口還是在寮屋外面?)外面,我們在裡面,她們在外面。(問:大概距離多遠?)大概像我們的距離。(問:是否就是從應訊發言台到我的距離?)對。【法官諭知請通譯測量實際距離,測量結果為500公分。】(問:你看到她們兩人坐在地上,後來發生什麼事情?)後來我就不知道了。(問:告訴人有無說她受傷?)我是沒聽說,告訴人當天晚上好像8、9點有LINE給我說,淑真我手好痛,我問她說你手為什麼那麼痛,她說被被告壓到。(問:所以是晚上8、9點告訴人LINE你,你才知道?)對,當場我不知道。(問:她們跌倒後,告訴人是過多久才回去?是跌倒後馬上就回家還是過很久?)就都一起回去吧。(問:是她們跌倒後就回去了嗎?)對,那時候就是要散會了。(問:你看她們兩人跌倒後有沒有人過去旁邊查看她們?)有,張燕華還有那個姓蕭的。(問:你為何會突然回頭看,是有人叫嗎?還是怎麼樣?)有叫一聲『啊』。(問:是否知道是誰叫的?)我不曉得,因為那時候剛好在唱歌。」等語(本院卷第195至200頁)。
⒋證人陳添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這個寮屋是
否是你的?)是。(問:從現在開始往前回算,你認識被告多久?)不知道幾年,我記不清楚,3、4年左右。(問:你認識告訴人大概多久?)那天剛認識。(問:你跟這兩位有無糾紛?)都沒有。(問:那天被告跟告訴人有無發生何事?)我們在裡面喝茶,告訴人說要回去,她們就出去了,然後一陣子我還在裡面,她們跌倒,我沒有看到,說她們跌倒。(問:誰說什麼?你有無看到她們兩人跌在地上?)沒有。(問:你有無出去看?)有。(問:看到怎樣?)她們起來了。(問:那時候除了她們兩人以外還有誰在外面?)張燕華在那裡,跟蕭先生,她們就說要回去了。(問:蕭先生是否是跟告訴人一起回去?)是。(問:那天告訴人有無受傷?)有,她手在痛,我叫她回去看醫生。(問:當天告訴人有說她手痛?)是,她說手很痛,我說這樣趕快回去看醫生。(問:後來跌倒之後告訴人是馬上就回去還是還有繼續在那邊跟你們聊天?)沒有多久就回去了。沒有1小時,差不多10幾分鐘,我出去的時候,她說手很痛,我叫她快點回去。(問:她說手痛的時候是在哪裡跟你講?)我出去。(問:被告有無在旁邊?)有,她們在外面。」等語(本院卷第202至207頁)。
㈢、綜觀上開證人所述:⒈證人張燕華、蕭嘉成均證稱,被告與證人張燕華、蕭嘉成先
在寮屋外聊天,告訴人之後才步出寮屋,被告見告訴人步出寮屋,上前走向告訴人,卻將告訴人撲倒等情,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沈麗卿證述情形相同,尤其證人張燕華當時站在屋外,正好目擊事發經過,且於案發前已與被告相識1年餘,與告訴人則為初次見面,與2人均無恩怨,證人張燕華應無虛構誣陷被告之動機,是證人張燕華之證述當屬可採。被告辯稱係告訴人與證人張燕華、蕭嘉成先在屋外聊天,伊嗣後才步出寮屋加入云云,顯不足採。
⒉證人張燕華、蕭嘉成、陳添丁均證稱,告訴人及被告雙雙倒
地,在場之人將告訴人拉起後,告訴人當場有表示左手很痛,證人張燕華、陳添丁均要告訴人盡速前往就醫,證人蕭嘉成立即駕車搭載告訴人回嘉義前往勝雄國術館就醫,發現告訴人骨折,第二天又前往陽明醫院就診等情,上開證人3人證述情節一致,且與證人即告訴人沈麗卿證稱伊當天有表示左手很痛,並前往就醫發現左手橈骨骨折等情亦屬相符,復有告訴人提出於108年3月16日、同年月17日就醫之診斷證明書及照片6張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被告辯稱告訴人當場並未表示受傷,在場之人都不知道告訴人受傷云云,顯不足採信。
⒊至於證人黃淑真雖證稱並未目擊事發經過,但就上開本院認
定事實亦未為相左之陳述。又告訴人與被告雙雙倒地處究竟是被告剛步出寮屋處,或是已到告訴人所在之樹下一節,上開證人所述或有出入;然查,本案係於一瞬間發生,事發突然,而寮屋距離被告與證人張燕華原本站立之處,亦僅有3公尺或5公尺,距離甚短,告訴人究竟是在寮屋至樹下間之何地點跌倒,或因每位證人所處位置不同而有不同之估算及判斷,因而就此點為不一致之證述,尚屬情理之常,不能遽而推翻證人其餘證述之證明力。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不足採,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翁紹芳行為後,刑法第284條業於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284條第1項原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法定刑上限,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284條第1項對被告較為有利。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關係、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尚未與告訴人和解之情形,兼衡被告前無科刑紀錄,及其智識程度(專科畢業)、職業(擔任公司生產管理、月薪4萬餘元)、家庭生活狀況(需扶養先生、母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惠娟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附錄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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