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羅補字第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伍仟玖佰參拾
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
繳費用壹仟元,尚應補繳壹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顏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程 志 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