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芬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億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全文 被告 蕭敏蓉
梁淑如 陳阿玉 謝忠誠 李麗玲 陳數蘭 林保山 黃依潔 虞葉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20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2,16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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