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 鄒滄鴻 被告 劉進傑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廖欣儀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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