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24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寶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寶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寶安公司)於民國94年10月18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借款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嗣未依約清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判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酌。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寶安公司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於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段式貸款契約書暨約定書、簡易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查詢表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且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7,
27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雯琪┌──────────────────────────────────────────────────┐│附表一:97年度訴字第1244號,合計新台幣(下同)666,994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333,497元│97.02.18│年息6%│97.03.19│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002│333,497元│97.02.18│年息6%│97.03.19│同上││└──┴──────┴─────┴──────┴────────┴──────────────┴───┘┌──────────────────────────────────────────────────┐│附表二:97年度訴字第1244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違約未繳息│││││││││日│├──┼──────┼─────┼─────┼─────┼───────┼────────┼─────┤│001│寶安國際實業│乙○○│1,500,000│94.10.18~│按年利率6%固定│逾期清償在6個月│97.02.18│││有限公司││元│97.10.18分│計算│以內,按左列利率│││││││36期平均攤││10%,逾期清償在│││││││還本息,如││6個月以上,其超│││││││一期不履行││過6個月部分,按│││││││,即喪失期││左列利率20%計算│││││││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002│寶安國際實業│乙○○│1,500,000│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有限公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