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22號原告 陳石頭
陳濬紳 陳俊宏 陳花子 陳金女 陳寶玉 陳阿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蔡宜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瑞銘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6,93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15,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588元,扣除原告已繳46,936元,尚應補繳14,65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