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598號聲明人 周寶櫻 聲明人 周明錩 聲明人 周明輝 聲明人 周建邦 聲明人 周儀靜 聲明人 陳庭維 法定代理人周寶櫻
陳文助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吳麗花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吳麗花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周明錩、周明輝、周建邦、周儀靜、 周姿蓉周姿芸 、吳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 吳坤寅吳呂菊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周明錩、周明輝、周建邦、周儀靜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上之印文相符)。
四、周寶櫻、周明錩、周明輝、周建邦、周儀靜、 周庭維 ,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內、拋棄繼承權書上簽名與蓋用印鑑證明章,如為未成年人則應併列法定代理人。
五、以存證信函通知其餘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尚未辦理拋棄繼承之子女、孫子女或曾孫子女),若為未成年人者則請一併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存證信函正本、回執聯正本、受通知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已無第一順位繼承人,則逕向第三、四順位繼承人通知(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與外祖父母)。若上開受通知人已歿者,請提出其等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