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9號附民原告 郭復航 附民被告 張隆山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桃簡字第738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隆山所涉侵占案件刑事部分(即本院102年度桃簡字第738號),已於民國102年7月8日判決在案。茲原告郭復航於同年7月2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