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382號債權人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施來成 即萊成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萊成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其負責人施來成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釋明請求67,725元之依據(如何得知債權人已給付稅款予
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