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420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27日下午2時12分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