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號

聲請人 孫苓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原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13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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