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簡文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文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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