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33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劉傳禧

沈慧娟

一、債務人沈慧娟、劉傳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傳禧前就讀致理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沈慧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8份,金額總計387,43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劉傳禧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79,46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沈慧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7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79,461元

沈慧娟、劉傳禧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379,461元

沈慧娟、劉傳禧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79,461元

沈慧娟、劉傳禧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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