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償還 健保 給付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中部)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健保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惟未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