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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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10.09│97.09.07│97.09.09│├────────┼──────────┼──────────┼──────────┤│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7年度│苗栗地檢97年度│苗栗地檢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9299號│偵字第4354號│偵字4354號│├─┬──────┼──────────┼──────────┼──────────┤│最│法院│板橋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5225號│97年度苗簡字第1060號│97年度苗簡字第1060號││實├──────┼──────────┼──────────┼──────────┤│審│判決日期│98.03.06│98.03.30│98.03.30│├─┼──────┼──────────┼──────────┼──────────┤│確│法院│最高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4679號│97年度苗簡字第1060號│97年度苗簡字第10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8.20│98.06.04│98.06.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板橋地檢98年度│苗栗地檢98年度│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3367號│執字第1551號│執字第155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97.09.24│97.09.2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8年度│南投地檢98年度│││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15號│少連偵字第1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01.28│99.01.2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2.22│99.02.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99年度│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628號│執字第6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