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67號上訴人 汪裕隆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
許鳳紋 律師被上訴人 張耀文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任 律師
雷兆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林佑珊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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