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84號原告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原告與被告 王瑋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6,5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