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32號聲請人 古文祥 相對人 張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新臺幣伍佰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9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92年9月3日,並以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擔保設定500,
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為聲請,依上開規定,與法有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併聲請裁定准予拍賣部分,因上開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並非抵押權設定範圍,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