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5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丁○○係華美大樓社區之住戶,並與另二位住戶一起擔任該社區之警衛,嗣因該社區之管理委員會欲改由管理公司管理該社區,且定於民國94年11月1日凌晨1時辦理警衛交接,該社區之管理委員會委員及管理公司經理己○○、臺中市西區忠誠里里長壬○○等人,乃於94年10月31日晚上9時許,在該社區警衛室旁之中庭(臺中市○○○街○段○○○巷○○○號)討論交接相關事宜,過程中對於現任警衛要求發給年終獎金乙事,委員們認為必須經管理委員會開會討論通過才可以支付,副主任委員甲○○並聲稱:「若委員會會議通過發給年終獎金,我保證一定執行」,詎丁○○在警衛室聽聞甲○○之該話語後,竟意圖散布於眾,立即走出警衛室,在眾人面前指摘甲○○稱:「你有什麼信用,你欠人家一千多萬元沒還,你怎麼保證」等語,足以毀損甲○○之名譽。
二、案經甲○○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矢口否認有當眾對告訴人甲○○指摘稱:「你有什麼信用,你欠人家一千多萬元沒還,你怎麼保證」之行為,辯稱:伊當時只是在警衛室內喃喃自語說「社區很多人欠人家錢」,且伊也沒有指名道姓云云。
二、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甲○○指訴在卷,其並於95年5月5日在本院具結證稱:「(問:95年10月31日那天你跟被告有無發生言語衝突?當時情形?)當時我們在討論的時候,被告是在警衛室,我說如果委員會通過我保證一定會執行之後,被告就走出管理室,他就當著眾人的面前對著我說你有什麼信用,你欠人家一千多萬沒還,你怎麼保證,我聽到後,我告訴他林先生請你舉證我有欠人家什麼錢,不然你憑空捏造我一定會告你的」、「(問:你如何確定丁○○這句話是針對你說的?)因為他聽我講完說我保證會執行這句話就立刻從警衛室走出來面對我說的」、「(問:那天被告說完這句話後,你認為這句話是針對你說的,其他人有沒有因為被告講這句話而感到不高興?)有, 劉建成 委員聽到被告講這句話,他就走到警衛室對被告說你無憑無據怎麼可以說人家欠一千多萬元沒有還」、「(問:劉建成指摘被告的意思是否為你打抱不平?)我認為劉建成是在替我打抱不平,他今天也有到庭」(參本院卷第46頁筆錄),又①證人即臺中市西區忠誠里里長壬○○於95年5月5日在本院具結證稱:「(問:94年10月31日那天甲○○跟被告有無發生言語衝突?當時情形?)我們是在開會的時候,討論年終獎金要交給誰,甲○○是副主委就說交給他,丁○○有聽到就過來說不能交給他,他說你已經欠人一千多萬元,你沒有那個資格」、「(問:丁○○講話的時候有無面對甲○○?)那時在開會,丁○○在守衛,他聽到年終獎金要放在甲○○那邊,就過來講說你沒有那個資格你欠人家一千多萬元」(參本院卷第49頁筆錄),②證人即管理公司經理己○○於95年5月5日在本院具結證稱:「94年10月31日那天討論何事?)我們要去交接,溝通警衛交接的事情,因為之前是自聘的警衛,要求要年終獎金」、「(問:那天甲○○跟被告有無發生言語衝突?當時情形?)我們在討論事情的時候,警衛要求要發年終獎金,我記得是戊○○要求的,甲○○就說只要委員會通過他就馬上會發給他們,丁○○在警衛室值班,他走出來就說你欠人家一千多萬元,你有什麼信用可講」、「(問:丁○○講完這句話,在場的人有何反應?)當時我們是坐在石桌旁邊,我的位置是背對管理室,甲○○蠻生氣的對丁○○說你憑什麼講這句話,就有人將丁○○勸回警衛室」、「(問:丁○○說這句話是否針對甲○○說的?)因為丁○○是接著甲○○的語話之後講出來的,所以應該是針對甲○○」、「(問:丁○○說完這句話後,在場的人除了甲○○外其他人有何特別反應?)我聽到有人叫丁○○不要亂講話,在場的人都感覺是針對甲○○,所以並沒有其他人因為這句話感到被丁○○指摘而生氣」(參本院卷第51~52頁筆錄),③證人即管理委員會委員劉建成於95年5月5日在本院具結證稱:「(問:95年10月31日那天討論何事?)討論守衛的事情,那天在說守衛薪水的事情,因為要換外面的人來管理,甲○○保證說要發一個月的獎金給原來的守衛,丁○○就大聲的跑出來說,你什麼資格,欠人家一千多萬元,之後我就要進去守衛室跟他說,但是丁○○將我推出來,我要進去跟他說你為何要說這些話,人家答應要給你一個月的獎金」、「(問:那天丁○○是針對何人說這句話?)他沒有指名道姓,他直接說你有什麼資格,我認為他是針對甲○○」、「(問:為何你認為這句話是針對甲○○?)因為在討論換守衛的中間,在講到要發一個月的獎金時丁○○才跑出來講這句話」、「(問:甲○○聽完這句話後有何反應?)很生氣,甲○○就對丁○○說我是欠誰一千多萬元,你說清楚」、「(問:當時在場的人,只有甲○○有這個反應,在場的其他人都沒有這個反應嗎?)大家都傻眼了,我們有幾人就問甲○○你是欠誰一千多萬元」(參本院卷第54~55頁筆錄),④證人即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辛○○於95年1月16日在檢察官訊問中具結證稱:「94年8月份有管委會通過把本來三位內聘警衛換成外聘保全公司的警衛,約定94年11月1日凌晨1時正式進駐,結果保全公司的經理己○○在10月31日晚上7點多帶兩個保全員來看環境,後來內聘兩個警衛有跟我提說年終獎金要怎麼算,我就告訴他們委員會通過一定會發放,可是兩位警衛質疑,我請里長見證,然後副主委甲○○就說只要會議通過,他一定會執行,結果丁○○一聽到,從警衛室跑出來說,你欠人家一千多萬元,你講的話誰要相信」(參他卷第10頁筆錄)。綜以上證人所言可知,甲○○、壬○○、己○○、劉建成、辛○○均有聽到被告說:「你欠人家一千萬元」這句話,且被告雖未指名道姓,但依被告講述該句話與告訴人發言內容之前後連接關係、告訴人對被告講述該句話之反應、在場其他人之感覺,可確定該句話之主詞「你」,係指告訴人無訛。
三、次查,本院依被告之聲請傳訊證人戊○○、乙○○、癸○○、庚○○等四人,95年5月5日在本院審理中,①證人戊○○具結證稱:「(問:94年10月31日那天甲○○跟被告有無發生言語衝突?當時情形?)當時我跟辛○○主委討論我們的的薪水怎麼辦,我們要找誰負責,當時甲○○說他要負責,我說你要怎麼負責,這又不是你的錢,我跟甲○○說這不是你的事情,就在當時的時候,時間已經快到10點,當天晚上值夜班的就是被告,他說你們小聲點,大家在睡覺,被告就用臺語說社區欠人家錢的人很多,你要負責要怎麼負責,被告絕對沒有指名道姓說甲○○你欠人家一千多萬元沒有還」、「(問:甲○○聽完這句話後有何反應?)甲○○說你說我欠人家多少錢,我要告你」、「(問:當時在場的人,除了甲○○有這個反應,在場的其他人都沒有這個反應嗎?)是的」(本院卷第33~34頁筆錄),②證人乙○○具結證稱:「因為那天是警衛與保全要交接,那天很吵,丁○○擔任警衛工作,他沒有針對甲○○講這句話,整個過程,我不太記得,丁○○的意思是說社區很多人都欠人家錢,也有欠人家近千萬的,那時大家意見很多,那時主要的談判對象並不是甲○○,而是主委辛○○談話的過程中,甲○○有插話說關於原來警衛的遣散費及薪水的問題,意思是說社區一定會負責不會虧待警衛,辛○○也有講了一些話,因為丁○○他本來是在社區擔任警衛,自己覺得權利有受損,所以才會講出那句話」、「(問:丁○○說完這句話後,在場的人有何特別反應?)甲○○好像有指著丁○○說你講這句話是針對我嗎,丁○○說不是,因為甲○○有指著丁○○,當作丁○○講這句話的意思是針對他,丁○○的太太當時也有立刻向甲○○說如果講這句話你認為是針對你而且傷到你,我跟你道歉,甲○○當時也表示大人大量,不計較」、「(問:當時在場的人,只有甲○○有這個反應,在場的其他人都沒有這個反應嗎?)好像旁邊有人起哄,說你講這句話人家會告你喔」(參本院卷第38~39頁筆錄),③證人癸○○具結證稱:「現任的警衛說要從外面找保全來接任可以,但是要先將他們的薪水付清,甲○○說他可以負責,但是我們跟甲○○講說,在法律上你根本不合法,你憑什麼作承諾,丁○○說現在很多社區大樓的委員會貪贓枉法的很多」、「(你當天有無確實聽到丁○○講什麼話?)那時人很多,很吵,我沒有聽到丁○○講什麼話,是後來聽甲○○對丁○○說你說我欠人家一千多萬元,你是在懷疑我嗎,我就對甲○○說丁○○他的意思並不是這樣,他是說現在很多社區的委員會財務都不清楚,他並不是針對你」、「(問:丁○○說完這句話後,除了甲○○外,在場的其他人有何特別反應?)沒有」(參本院卷第41頁筆錄),④證人庚○○具結證稱:「丁○○沒有對甲○○講什麼話,他是對著眾人講的,因為當天有二十幾個人,他講什麼我聽不清楚,那天很吵,好像是錢的問題」、「(問:你有無看到或聽到甲○○有何反應?)甲○○意思說好像認為丁○○是針對他,但是甲○○講了些什麼我也不記得」、「(問:當時在場的人,只有甲○○有這個反應,在場的其他人都沒有這個反應嗎?)都沒有」(參本院卷第43~44頁筆錄)。綜以上證人所言可知,證人戊○○、乙○○有聽到被告說「社區欠人家錢的人很多」,癸○○及庚○○則表示沒聽清楚被告說什麼。茲本件係告訴人說委員會若通過發給年終獎金,他個人保證一定會執行,是以被告當時果真是對不特定人說「社區欠人家錢的人很多」,而不是不信任告訴人保證之經濟能力,依證人戊○○之證詞,何以被告又對告訴人說「你要負責要怎麼負責」,且在場之人眾多,為何僅有告訴人對被告之該句話反應激烈並當場對被告表示「你說我欠人家多少錢,我要告你」,在場之其他人會起哄並對被告說「你講這句話人家會告你喔」,證人劉建成會進去警衛室對被告說「你為何要說這些話,人家答應要給你一個月的獎金」,被告的太太會當場對告訴人表示「如果講這句話你認為是針對你而且傷到你,我跟你道歉」。從而,本院認被告於告訴人說完「若委員會會議通過發給年終獎金,我保證一定執行」後,確有立即走出警衛室,對甲○○說「你有什麼信用,你欠人家一千多萬元沒還,你怎麼保證」等語,告訴人、在場之其他人、被告之太太才會有前述之反應及動作,被告前揭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四、被告於講述「你有什麼信用,你欠人家一千多萬元沒還,你怎麼保證」等語時,雖未指名道姓,但依當時之情境已足可確認係指告訴人,其指摘之對象具體而確定,又告訴人否認有積欠他人債務,被告亦無法舉證證明所指之事非虛,其行為顯然足以使告訴人之名譽受有損害甚明。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爰審酌被告犯後猶飾詞卸責態度不佳,惟其應係警衛工作不保一時情緒失控而為本犯行,當庭有意與告訴人和解但不為告訴人接受,本件情節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黃裕仁法官李秋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