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苗│95年2月28日│32,305元│AA0000000│││││栗分行│││││├──┼─────────┼─────────┼───────────┼────────┼────────┼──┤│002│甲○○│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苗│95年1月15日│13,088元│AA0000000│││││栗分行│││││├──┼─────────┼─────────┼───────────┼────────┼────────┼──┤│003│甲○○│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苗│95年1月31日│6,450元│AA0000000│││││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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